像抑郁症,虽然是情绪的问题,但有时出现认知的问题。比如,有些人患了严重的抑郁症后,他自己不想活了,他会认为没有他后孩子在这个世界上会受罪,就带着孩子一块了结生命,这就是出现认知的问题了……所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疾病,不能单一地看症状。
只要不是单位、民政或是公安送医的,成年人都拥有自主出院权利
对于莫楠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无法出院的问题,该名专家说,当下问题是所谓的监护人的说法,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是法院依据精神病人鉴定意见其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是无行为能力后确定的。
实践过程中,精神病人近亲属,既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常常将病人送往精神病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诊断治疗,一方面使精神病人能及时得到治疗,避免病情加重;另一方面也能使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病人减少或不发生社会危害后果。
据其介绍,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精神卫生法分为自愿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愿住院”。
对疑似精神障碍者,法律规定“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里仅指诊断,如有病依据住院规定),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住院观察)。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非自愿住院。对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据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社会综合治理特殊人群管理规定,危险性评估达到三级以上危险程度,家属不愿意送往专科医院住院的,管控小组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于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达到刑法处罚规定的,经依法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可决定强制医疗。
此事件中,莫楠牵扯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被父母送来的情况属于“非自愿”住院。“非自愿”的住院条件有两个,上述提到的,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伤害自己的情形,必须经过近亲属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或是有危害他人行为危险的,送医的执行人范围就大一些,可以是家人,可以是其所在的单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权力送医。这个“他人”也包括家属,非自愿住院满足其中一条就可以收治。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不是单位、民政、或是公安等部门送医的,无论是自愿住院、还是家属送来的属于“非自愿”住院也罢,成年患者都有自主决定出院的权利,包括莫楠的母亲,医院都应该允许其自己签字离开医院。
家长提供的病史是医院收治的重要依据,并非诊断依据。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莫楠妈妈主动住院却无法自主出院的情况,对于这一类人,只要是没有自杀自伤行为,或是有可能自杀自伤情况的,以及伤害他人或是有伤害他人可能的,都不该被限制出院。
家长提供的病史是医院收治的重要依据,并非诊断依据
医院在收治时,家属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据,再加上家属的陈述,尤其是父母的陈述,因为父母都是站在孩子利益的角度上出发的,极个别的除外。出于这样的考虑,父母介绍孩子的异常行为,医生一般都会作为病症特点加以采纳,这只是收治的依据,当然,不排除家长提供的病史不可靠的因素,如果医生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的决定,肯定不严谨,这就需要医生将患者收治进来后、要观察以及履行再检查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有规定,要求实行三级查房制,就是有住院医生、有上级医生,以及主任副主任查房,以此避免发生误诊或是其他方面的问题。“收治进来,三天之内,要求上级医生三天就要看病人,能诊断就诊断,个别疑似精神病人诊断不了的也要在两周之内作出诊断,最长诊断不超过两周。”
律师说法
观点1:对成年人,医院必须尊重患者本人意愿,如违背就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认为,如果莫楠和莫楠妈妈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则侵犯了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违法行为。
胡超奇介绍,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经过诊断、病情评估确有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时,才应当住院治疗。即使如此,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还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同意住院治疗的,还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患者家属送医时、未提供患者自伤或伤人的危险的信息或者证据和成年人的患者本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强行给患者住院治疗,则是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
本事件中,莫楠已成年,且未被法院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的,即使医生作出了诊断,医院也应当尊重本人的意见,忽略本人的意见,就是违背了《精神卫生法》自愿住院原则。
胡超奇说,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陷入了一个矛盾的逻辑。如果莫楠本人是自愿住院治疗的,依法就应当可以随时出院,但从当地卫健委以及后来的医疗鉴定均表明,其住进精神病院是属于非自愿住院流程,那为什么会在医院提供的病案中有一份《自愿住院申请书》,现有情况反映出,该《自愿住院申请书》中的签名涉嫌伪造。这就需要查明到底是谁伪造的,对于伪造病历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半年到一年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医院有医疗过错,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观点2:如疑似患者有自伤或伤人行为或危险的,无须本人同意必须住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也认为,就本事件而言,莫楠母亲属于自愿住院,但精神科医生多次拒绝其出院,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但他对于莫楠的住院治疗则抱有不同看法。
同样是依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赵良善认为,虽然前提是实行自愿原则,但后面有附加条款,(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基于这两条规定,莫楠有上述情形,经医生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话,那他被住院这件情就不再有自愿选择权了,而是必须住院治疗。
赵良善说,这些法条规定的都太模糊,从而留给医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同时,他还认为送治程序过于简单,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不经任何前置程序,就能将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无论是收治、还是医治,都因为没有第三方机构监督,有些医院难免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发生误判甚至故意错判的情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被精神病”现象。
赵良善呼吁,为改变这些漏洞导致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精神卫生法》加以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自愿就医的条件,二是约束精神病院的权力,以此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
建议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肢残人协会副主席卢林早在3年前,就关注到“被精神病”的风险。2021年,他在全国两会上曾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7月24日傍晚,记者联系到卢林。卢林说,“被精神病”现象,是指将尚未达到强制收治程度的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或未患有精神病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未经过任何对当事人的精神进行鉴定、诊断、确诊的情况,被家属或者其他责任人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被迫接受治疗,用来达到送治者不正当目的和企图的不合法行为。“对于公民‘被精神病’现象,实际上要警惕医学权力被滥用。”
据其介绍,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推崇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入院规定了5项标准:“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一个人强制收容:该人存在精神健康问题;该人的病情有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重大风险;收容包含治疗目的;不存在提供适当治疗限制性更少的替代措施;必须考虑相关人本人的意见。”而我国《精神卫生法》对强制入院采用的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标准,相比5项标准,缺失了“治疗的目的”、“不存在较少限制性的替代措施”和“考虑病人本人的意见”三个标准。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以及以《精神卫生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同时并存的双轨格局,从而导致了困境。”
“这种双重模式并存的现状,容易产生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选择性适用,即行政程序可能产生司法程序的“后门效应”,使强制医疗司法化的意义大打折扣,存在制度性风险。“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中所有的证据只是供医生诊断参考,没有举证质证的过程,是一个封闭的认定环节,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无权介入,程序的透明度较低,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卢林建议,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进行一体化改造,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将其合理内核统一纳入“司法强制医疗模式”之中,在精神卫生法中只允许保留自愿治疗模式,将强制医疗内容统一收归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而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避免“被精神病”的风险。这也体现了一种制度理性。
原标题:《究竟谁有病?夫妻俩将儿子哄骗进精神病院,随后自己也被确诊!多方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