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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案警醒我们什么?

日期:2023/8/4 1:37:32 浏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湖南省邵东县一名高三学生教师办公室中用刀将班主任杀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报道称,该学生在此前月考中成绩不理想而被要求请家长,有说法称该教师“严厉”,因频繁请家长给学生造成心理压力。对于这起案件,我们该进行怎样的反思?本期选取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期待激发读者思考。

学生管理要有新办法

顾骏

邵东弑师案发生后,有人指责该教师“严厉”,频繁“请家长”,给学生造成了心理压力。言下之意是这一悲剧系教师缘故而引发,如此推论下去,不难想象,宏观上应试教育又会成为最后的“肇事者”;微观上,教师的教育方法又会成为类似极端行为的肇因,最好的办法是师生一对一进行“特殊教育”。显然,这样的解释都无助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应试教育一时半会改变不了,学生“心理脆弱”也不是许多普通教师对付得过来的。

近年来,教育界无论发生什么事,总能引发各界对教育的“反思”,很多都是对师生关系紧张及其背后应试教育的“压迫”,大感愤怒,而对学生常常投之以同情。应试教育给学生带来压力,这是实情,但从学业压力到杀害老师,这中间有多少环节,每个环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什么,使这些因素得以起作用的条件又是什么,所有这些都应该仔细分析。其实,教育从来不是那么简单的,好像存在着适用于一切学生的“普遍规律”,只要把握了规律,就可以解决学生的一切问题。教育之难就难在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主体,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禀赋和人生经历,适用于这个学生的未必适用其他学生。所以,遇到类似弑师事件,与其武断地下结论,不如静候更多事实浮出水面,有了对当事人和事件脉络更多、更完整的认识之后,再进行分析不迟,等分析透了,再作反思也不迟。

比如,在这次事件里,当事学生据说平日里默不作声,独来独往,沉迷于小说。原来学习水平居全班中上游,老师为了提高他的课堂学习效果,还特意把他从后排的位置换到前面来。老师用心良苦,但显然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才有了“请家长”。而且据说,这位老师虽然时常“请家长”,但请来之后并非一味告状,而是鼓励为主,请家长配合。可是,偏偏老师用于其他学生往往能收到效果的一招,在当事学生那里不但没有奏效,反而激起强烈反弹,直至持刀相向。

现代学校教育以班级为单位,教师通常更多地关注全班的学习状况,很难照顾到每个学生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兴趣爱好,对于个别学习理想的学生,多半采取的也是常规手段,这些做法都可以理解。毕竟要求所有教师既擅长教学,又善于作心理疏导,会让许多教师不堪重负。

近年来,类似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且往往找不到明显的原因,也作不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反而导致舆论焦点一再集中于应试教育,置教师于“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尴尬境地。其实,这反映出采用原有思维方法和应对策略,已不足以解决问题,既避免不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化解不了公众的质疑。在此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应该考虑引入其他思考角度和解决策略?针对当下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引入专业的学校社工,能否成为一个选项?当然,在优质教育资源尚未做到均衡化的情况下,大面积配置学校社工本身有点过于超前,但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教学秩序的维护和课堂管理的正常运作,这方面的探索能否加快些?(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规范的惩戒制度才是有效的保护

方芳

对于这起恶性事件,舆论议论的焦点在于学生不满教师“请家长”。由于案件正在调查之中,“请家长”与学生杀人动机有没有直接联系,还需进一步证实。但跳出这起事件来看,当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有问题时,邀请家长谈话是日常教育管理中常见的一种做法。但我们似乎很少会思考,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常常会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其实,如果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学生与学校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在大多数情形下是由教师代表学校履行这种管理职责。这其中,惩戒权就是教师行使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如口头批评、要求书面检查、约谈家长等。惩戒是教育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规范化的惩戒可以树立学生良好的规则意识,引导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但由于传统观念对惩戒权有着种种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使得惩戒权的行使逐渐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更是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家长的偏激行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敢使用惩戒权。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惩戒权行使的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导致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师生关系严重恶化。

基于此,笔者认为,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建立起规范的流程和制度的约束,这不仅是保护学生的权利,也是保护教师的正当利益。在美国,基本上各个州都有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系列章程,章程对学生在校的一切行为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公立学校)教师拥有的惩戒权类型: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停学等,并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况,有很强的操作性。当然,为了防止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对学校的惩罚方式作了诸多限制。

建立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规范,可以为教师的惩戒行为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学生也不容易把教师的批评处罚视为个人恩怨。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明确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对学生的哪些行为教师可以惩戒,采用那种惩戒措施?这些惩戒的行为必须要与学生犯错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其次,应当明确实施惩戒行为的具体程序。哪些行为可由教师自主行使,哪些则需由学校领导或教师集体决定?特别是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要实施重大处分时,应当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再其次,明确惩戒的后果承担和权利救济。这不仅包括当学生因惩戒行为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权利救济,还要包括当教师在合理行使惩戒权中遭受不公待遇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建立监督程序。鼓励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的惩戒监督,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

当然,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我们倡导建立规范化的惩戒制度只是想让学校和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既不会因滥用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为担心承担后果而不敢行使惩戒权,最终目的是想实现对师生权益的双重保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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