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位置: 高三网 > 青云谱区 > 正文

南昌公布18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

日期:2024/9/19 19:09:2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8-08

评论()

新闻热线:0791-86849275(欢迎拨打,一经采用,即付薪酬)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10626655,移动用户发短信JXp到10658000,3元/月

爆料投诉请进入大江论坛问政江西

5月23日,南昌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18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具体如下

南昌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区、高新区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持续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

南昌县

案例一:吴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奥林匹克花园32栋1011室擅自开展架子鼓、钢琴培训。

5月15日晚,南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在联合八月湖街办开展的日常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周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在南昌县幸福时光二期26栋居民楼内擅自开展书法、美术培训。

5月15日晚,南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在联合八月湖街办开展的日常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对其下达《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

案例三:杨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96号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5月16日晚,南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执法工作专班在联合莲塘镇政府开展的专项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陈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308号擅自开展钢琴培训。

5月16日晚,南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在联合莲塘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专项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姜某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311号1#商铺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5月16日晚,南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在联合莲塘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专项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陈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在南昌县莲塘镇洪州大道528号(原澄湖北大道528号,浦发银行隔壁)三楼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4月12日晚,南昌县教体局、南昌县莲塘镇政府执法人员在督查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仟伍佰叁拾捌元整,并处以叁万元罚款,共计叁万陆仟伍佰叁拾捌元整(36538元),上缴国库。

东湖区

案例一:夏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培训。

2月27日,南昌市东湖区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督查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培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元整,并处以违法所得壹倍罚款玖仟元整,共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南昌市东湖区**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件的分支机构内开展器乐培训。

5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双减”工作专班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时发现这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项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培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黄某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培训。

5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双减”工作专班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时发现这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培训行为,并处以等同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罚款贰仟零捌拾元整(2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南昌**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培训。

5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督查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培训行为,并处以等同于违法所得的罚款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湖区

案例一:江西诚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以教育咨询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3月28日,西湖区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办学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上缴国库。

青山湖区

案例一:韩某某个人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变相组织学生开展六年级语文学科培训。

2024年1月25日,青山湖区教体局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立即对该机构立案调查,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根据2024年1月4日教育部下发的《“双减”改革每日快报》“据暗访发现,南昌市青山湖区**培训学校,已转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提供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青山湖区教体局对该机构立案调查,约谈该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云谱区

案例一:5月6日,青云谱区教体局联合区市管、区城管局等部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南昌市青云谱区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正在从事学科类违规培训。青云谱区教体局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启动对该机构吊销许可证的程序,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南昌市某艺术馆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5月10日,青云谱区教体局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当场对该组织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红谷滩区

案例一:南昌市**教育咨询公司在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以教育咨询的名义,变相组织11名学生开展高三学科类校外培训。

4月7日,红谷滩区教体局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立即对该机构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南昌市红谷滩区**培训学校在前期督查发现违规超范围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整改期间,仍组织3名学生违规超范围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4月27日,红谷滩区教体局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立即对该机构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新区

案例一:5月8日,高新区教育中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万科创智公园43栋公寓二楼的南昌航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组织10余名初中学生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高新区教育中心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于:http://gaogzhong.ljyz.com.cn 高三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