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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中小学招生实施办法,速看你的孩子在哪个学校

日期:2023/6/16 7:22:2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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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21-05-2119:18未知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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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0〕14号)和《红河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红招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2015年8月31日前(含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确需延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缓学申请,经批准后延缓入学。(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招生原则

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三)招生办法

1.市直属小学招生

(1)原则上招收学校划片辖区内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与房产证明(不含商铺、车位等不动产)一致的适龄儿童。

①在城区划片范围内,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籍与房产证明不一致,以房产证明为准划片招生。

②监护人及入学子女户籍均在蒙自城区,但监护人不能提供有效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证明的适龄儿童,或适龄儿童户籍不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在户籍所在划片学校报名,由市教体局指定学校入学。

③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子女,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和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到原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重新购房的,在新购房产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拆迁异地安置或回迁的,在安置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审核入学。

④蒙自市城区世居居民适龄儿童,因父母(法定监护人)无自购房,房屋产权证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适龄儿童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常住的,夫妻双方提供无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可以在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⑤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确定就读学校。

⑥房屋产权证是商业类住宅,面积≥60平方米的,夫妻双方提供无其他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可以用商业类住宅房屋产权证报名入学。

(2)招生划片范围(执行2019年划片招生方案,示意图详见附件2)

蒙自市第一小学:阁学街以东、人民中路以北、义正路以东、联大路以南、学海路以东、鱼水路以南,红河大道以北片区的适龄儿童。

西南联大附属蒙自小学:四川庙街以东、联大路以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第二小学:天马路以南、天竺路以东、兴盛路以北、锦华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北、学海路以西、阁学街以西、人民中路以南、义正路至三角塘街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银河小学:红河大道以北、锦华路以西、兴盛路以南、天竺路以西、天马路以南、凤凰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惠民小学:凤凰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北、天马路以南、振兴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第三小学:四川庙街以西、义正路至三角塘街以西、天马路以北、银河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团结小学:银河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载道小学:银河路以西、天马路以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凤凰小学:银河路以西、北京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文萃小学:北京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南、振兴路以西片区适龄儿童。

(高清图附后)

(3)华侨、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入学,家长须携带孩子本人的身份证明、境外人员在华居住相关证明、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华侨还需提供市侨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统一安排入学。

2.乡镇(街道)小学招生办法。

(1)各乡镇(街道)按照辖区属地管理原则,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2)户籍在文澜中心学校、观澜中心学校、雨过铺中心学校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内有房产但未迁移户口的,在其户籍相应辖区小学报名审核入学。

(四)报名登记时间和流程

1.发布公告,宣传动员

市招生委员会通过市人民政府网、“今日蒙自”、“蒙自教体”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体发布《蒙自市2021年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所辖村委会、社区内向适龄人口家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中小学校根据实施办法发布本校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范围、对象、登记时间、报名方法、审核公布等具体要求。

2.现场报名,公示确认

(1)蒙自市城区户籍新生报名登记时间:2021年5月29日至5月30日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如片区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位容纳人数,由市教体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调剂分配到其它学校就读。

入学保障顺序依次为:

第一类:户籍和房产一致。指监护人与适龄儿童户籍为同一户且户籍与房产地址一致。监护人占房产份额的100%;

第二类:户籍和房产不一致,监护人占房产份额的100%;

第三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占房产份额>50%;

第四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占房产份额≤50%;

第五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无房产。

入学情况将于6月11日公示在报名点学校大门口。

(2)非蒙自市城区户籍新生报名登记时间:2021年6月19日至20日。符合《蒙自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就读条件的随迁适龄儿童,可选择到蒙自市团结小学、蒙自市拥军小学、蒙自市北京路小学、文澜中心学校各校点、观澜中心学校和平小学报名审核入学。

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人数的适龄儿童,由市教体局根据各校报名情况和富余学位数调剂入学。

入学保障顺序依次为:

第一类:监护人提供有效房产证明;

第二类:监护人持有居住证时间长;

第三类:监护人持有居住证时间短。

入学情况于6月28日公示在报名点学校大门口。

(3)各乡镇(街道)小学报名登记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并在辖区内宣传公告,在6月25日前完成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工作。

(五)报名登记需提供的相关审核材料

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信息页面)进行现场审核:

1.本市城区户籍的,须携带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相应税票。

2.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携带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蒙自市居住证》(以登记时间为准,2021年8月31日前满一年),已经持有城区房产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

(六)相关要求

1.户籍、房产等入学证明材料须在2021年5月29日前取得。

2.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中的,商品房须提供房管处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税票等原件;二手房在办证期间的,须提供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受理的买卖契约合同原件和税票原件。此类房产证明,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后有效,经核查,若房产所有人已经变更则视为无效房产。

3.房屋产权证是直系亲属多人共有的,其入学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必须占房屋产权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并提供相应税票证明,其余关系者不适用此条。

4.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租住有效期内(以缴纳租金发票为准)的蒙自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在片区学校报名,非蒙自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在符合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报名,统筹安排入学。

5.家长或监护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在辖区内的入学资格,并提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就近免试入学全覆盖”政策,采用招收辖区内对口小学与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小学毕业生。无富余学位的一律不准面向其它乡镇(街道)招生。

(二)招生办法

1.蒙自一小、蒙自二小、蒙自三小、团结小学、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凤凰小学、文萃小学、载道小学、西南联大蒙自小学、拥军小学、北京路小学毕业学生,依照户口和居住地(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按居住证或房产证)登记信息,相对就近兼顾生源素质相对均衡,按招生计划统筹分配到蒙自二中、蒙自三中、蒙自五中。

2.对口学校划定:

蒙自二中对口招收北窑小学毕业学生;

蒙自三中对口招收陈家寨小学毕业学生;

蒙自五中对口招收十里铺小学、姜家寨小学、大台子小学、马房小学毕业学生;

多法勒中学对口招收多法勒小学、小东山小学、落龙庄小学、攀枝花小学、余家寨小学、碧云小学、和平小学、北平小学、映月小学毕业学生;

雨过铺中学对口招收雨过铺小学、新光小学、田兴小学、观音小学、仁厚小学、永宁小学毕业生。

3.各乡镇初中学校招收本乡镇辖区内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

4.城区户籍学生在市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户籍地就读初中的,于2021年6月28日至7月2日到蒙自市教体局大门口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登记,详细事宜另行公告(“蒙自教体”微信公众号)。

5.根据《红河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红招发〔2020〕2号)规定: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各类考试、面试(谈)、考察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各类特长生。

三、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报市教体局备案。

四、高中招生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云教民办〔2014〕6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19〕113号)要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

五、招生纪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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