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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23 12:05:11 浏览:

格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性别、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招生学校及考生所属初中毕业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

(四)初选结果上报

各普通高中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性别、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按本校特长生招生计划数等额上报所在县区教育局,经县区教育局审核后,于6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招生考试中心,过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将《亳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推荐表》(附件3-1)、考生专业测试成绩以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县区教育局印章(市直学校加盖学校印章)一并报送。

(五)填报志愿与录取

参加特长生测试的考生在网上填报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志愿时须填报招生学校特长生志愿,特长生志愿具有唯一性,凡具备资格而不填报提前批次(特长生)志愿的,不予录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建档分数线的学生,方有资格参加特长生的录取。市教育局按照考生志愿、学校上报的专业测试考生名单、下达的学校招生计划,予以提前批次录取,未完成的计划收回,不再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学校要积极宣传,将特长生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考生,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考生的资格。特长生招生必须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误导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志愿。

(二)规范操作。各县区教育局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专业测试,提升专业考核工作质量。要严格公示环节,各招生学校要将特长生招生方案和加试办法等及时向社会公示,特长生名单应在学校及县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监督。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全程监控各项工作进程,对工作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要给予及

时纠正处理。

(四)严肃纪律。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切实执行招生规定程序,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严格审查特长生资格,对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造成误录取以及擅自突破招生范围和计划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3-1:亳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推荐表

附件3-1

亳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推荐表

考生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

毕业学校

报考学校

学生特长

获奖情况

初中学校推荐意见

(盖章)年月日

招生学校面试考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区教育局审核

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4

亳州市2024年省示范普通高中定向招生

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向招生的学校为省示范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定向招生计划不低于招生学校计划的80%。

第四条享受定向招生指标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4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示范高中录取要求;

3.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达到所在县区划定的普通高中建档线。

4.根据有关政策,其他符合定向生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由县区教育局按照本县区所制定的分配方案,根据社会化报名点报名人数分配到社会化报名点。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在外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返回户籍所在地社会化报名点报名并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享受社会化报名点定向生指标。

第六条定向招生指标由县区教育局进行分配。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县区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

第七条县区教育局和各初中学校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并将指标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6月10日前在县区教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初中学校要将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考生名单和录取后享受到定向生指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县区教育局要认真审核九年级应届学生信息及符合定向生资格的学生信息,在中考报名库中Fyj字段和Fdx字段进行标识。Fyj字段设置为“1”的,作为符合九年级应届的标识;Fdx字段设置为“1”的,作为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标识。各县区将做好标识的定向生及应届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库和定向生分配方案和《2024年县区省示范高中定向生计划分配表》(附件4-1)电子版审核确认后刻录成光盘,与定向生分配表纸质版,一并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第八条定向生和统招生实行同一志愿,即考生在第一批次中所填报的省示范高中志愿,包括统招生志愿和定向生志愿,两项志愿合并填报。

第九条省示范高中定向生录取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以招生学校为单位录取。

统招生与定向生合并在一个栏目内,在考生填报的若干省示范高中志愿中,先录取统招志愿,后录取定向志愿。

第十条具备定向生条件,根据考生志愿及考生所在初中学校的定向生指标数,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分校录取。

第十一条定向生指标在普通高中建档线之上,不设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促进薄弱学校的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初中学校分配的定向生指标没有完成的,其剩余指标收回,不再补录。

第十三条在定向生指标分配和录取工作中,对学生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亳州市教育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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